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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)近年發生多起船舶擱淺導致海洋重大污染事件,民進黨立委呂孫綾提案修法,未來發生污染海域,中央應設置海域環境站;造成海洋污染者,罰鍰由最高新台幣1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。 呂孫綾在提案說明中指出,海洋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11月1日公布施行,但今年3月新北市石門區外海發生「德翔台北」擱淺造成海洋污染事件,進而檢視海洋污染防治法中,對於應變、聯繫等機制,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,而船東權利義務、協助受損求償樣態等也都需進一步釐清。 呂孫綾表示,海洋資源屬於國際公共財,一旦遭污染影響層面甚鉅,尤其台灣近年發生多起船舶擱淺導致海洋重大污染事件,需要在應變機制更加精確快速,在後續除污、船體移除、損失求償、生態復育等工作,才能更順利推動,因此提案修法。 草案中明訂,罰鍰部分,若海洋污染行為人未依規定負責清除,將從現行的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,提高至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,並得按日連續處罰。 由於海洋污染影響層面,包括環境、健康、漁業、觀光資源等,且漁民、民眾與商家等受損態樣不一,草案中也增訂,船舶所有人對於污染造成的實際損失,應依損失程度,給予相當之賠償。 草案中也增訂,對於發生海洋污染區域,中央應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,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;針對海洋發生污染頻繁的海域,公告為敏感海域,船舶於敏感海域航行,將依總噸位分別訂定船舶航行與岸際之距離限制。105061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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